北部湾大学档案馆人事档案数字化安全保密管理制度

作者: 时间:2021-11-09 点击数:

一、档案管理人员和数字化加工承包方均应树立保密观念,贯彻执行《档案法》、《保密法》和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,共同保守档案机密。

二、对各卷人事档案均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出入库、扫描,严禁摘抄、拍照、翻印或复制。

三、对扫描档案严格管理,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,对扫描材料不得拷贝。

四、数字化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、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及有关人事档案内容,严禁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。

数字化加工承包方对所扫描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,及时入库,不得转借他人,不准携带公出、探亲访友、出入公共场所。

六、对目录有误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要及时沟通处理,不得以废纸出售。

七、数字化工作人员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抽取、撤换、添加他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。

八、数字化工作人员严禁擅自提供、摘录、复制、拍摄、保存、丢弃、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。

九、发生失密、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,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。当事人要谢书面报告。对违反保密规定、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,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。

十、在档案加工场所严禁携带手机、U盘、相机等可存储设备。在价格期间所需要的电子设备、存储装置严禁携带出加工场所。

十一、在人事档案电子化加工工作结束后,所有在期间使用的,具备存储功能的设备,都要将存储介质移交档案室接收,严禁带出。在加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的资料要统一交由档案室处理。